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爱心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使基金会爱心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愿者是指志愿贡献自己的爱心、智慧和力量,在没有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我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基金会爱心志愿者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爱心志愿者和社会爱心人士志愿者两种。
第四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凡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由办公室根据有关程序予以选拔和确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开展的活动项目由办公室安排确定。
第五条志愿者的权利:
1、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2、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得到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
3、对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帮助志愿者组织介绍、动员在校学生或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第六条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第七条志愿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滥用工作权利,不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谋求个人私利。
第八条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作出的承诺,按工作或活动项目规定的时间,按时工作,不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的事务情况确定。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信息的查询、整理和电脑输入及来宾的接侍、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捐赠人和潜在捐赠人的日常联络、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各种大型活动的服务等。
第十条社会爱心人士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开展的活动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在学生志愿者中,对于文字功底较好且本人乐意从事新闻采访和报道工作者,基金会可以聘其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爱心记者”(以下简称爱心记者)。
第十二条爱心记者的采访对象及采访工作任务由基金会办公室确定。爱心记者撰写的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需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后报理事长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志愿者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上签到。志愿活动结束后,书面工作记录需交给志愿者负责人,并由其分类统计、整理好后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于在参加公益活动或从事公益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基金会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