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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对基金会监督管理,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表彰、比赛活动等;
(三)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四)涉外活动,包括: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除上述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二)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三)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突发性事件、事故,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八条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报告理事长。
第十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