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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者:苏军 编辑:苏军 [发表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严格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活动时,坚持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三条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四条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验收物资时须经捐赠者(或捐赠者的委托人)、基金会2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入库。

第五条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外签订捐赠协议,并写明捐赠实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按实时市场价值确定捐赠物资价值,向捐赠者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有关规定,并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可以抵税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七条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定向开展资助活动;

(二)支持安徽师范大学的教学、科研和文化建设;

(三)资助安徽师范大学或其他学校困难学生。

第八条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目前暂不接受药品、保健品、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等物资的捐赠。

第九条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进行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条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入库管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写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协议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出库时须有基金会有关人员和接受捐赠物资者共同对照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在将捐赠物资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时,基金会有关人员须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

(四)捐赠受益者在接受捐赠物资并清点无误后,要开具物资接收凭据交给基金会。

第十二条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接受捐赠的物资和物资分发工作情况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基金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者的意愿,根据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对捐赠者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者捐助地区(或单位)的,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二)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学校和学生身上;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如有人对接受捐赠物资的人员和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进行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网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 2019-07-2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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