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内设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五)基金会主要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六)基金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其他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三)阶段性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权利人未向基金会作出明确答复的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安徽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一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在本基金会网站、安徽师范大学主要媒体、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由办公室报秘书处审批,必要时还必须经理事长审批;对于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表决才能确定的信息,必须在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在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的程序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五条 对于已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按《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执行之日起,《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