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相关人事管理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 的原则,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上旬提出用人计划,经理事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在试用期内,对于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十条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并由基金会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保险金。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领导,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2、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3、严于律己,不私自经营与职务有关的业务;
4、清正廉洁,不收受他人的馈赠和贿赂;
5、遵守纪律,准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6、保守机密,不假借基金会名义或泄漏基金会机密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二条基金会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章程》和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基金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一般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被奖励人员的名单、等级和金额,由基金会理事办公会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均有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权利。基金会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和津贴。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但基金会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加班人员加班费。
第十七条如果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以后国家出台的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基金会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