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四)交通补贴:补贴给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发放工资及各种补贴的时间,由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和工龄补贴于次月10日发放;
(三)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发放;
(四)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五条属于安徽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在编在职职工身份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工龄补贴和交通、通讯补贴等均由学校发放。属于学校在编退休职工,其绩效工资、交通、通讯补贴等费用按其在职时的级别标准由学校发放(或由基金会发放按学校级别标准发放)。
第六条凡在基金会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其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基金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芜湖市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工资标准:
(一)不属于学校在编职工身份的基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分为5级:副秘书长、项目部部长、副部长、项目主管(干事、秘书)、项目助理(一般工作人员)。其工资标准仿照学校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等5个级别,由基金会发放。
(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作为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工作人员的工龄补贴和交通、通讯补贴等均按学校相应级别标准发放。
(四)工作人员在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五)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九条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
(二)绩效工资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分数÷100。其中: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20分,最低分为60分;绩效工资基数参考学校相应级别人员的上一年绩效工资金额,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意见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绩效考核标准由秘书处参考其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考核标准起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者,视为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并进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如果经过业务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以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合同。
(五)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六)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七)未参加绩效考核的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八)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其离开基金会工作岗位之月起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等保险问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一条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800元,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职务、工作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任务的繁简轻重及其学历、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拟定,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