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积极捐赠或组织捐赠;
(三)关心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安徽师范大学办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的职权、职责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6.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5.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组织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会的理事可签订委托授权书后由受托人代为参会。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为全体理事。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议题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案,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审核,报理事长确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确定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5天送达会议成员;会议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会议召开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