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理事的资格。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在本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积极捐赠或组织捐赠,关心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安徽师范大学办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首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理事工作变动及个人意愿等因素,由发起人安徽师范大学对理事人选提出调整建议,由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选举结果由基金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任免条件。
(一)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