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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苏军 编辑:苏军 [发表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运作行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基金会留本基金、沉淀捐赠基金和代管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视为留本基金,可用于运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运作,是指基金会将资金以基金会法人名义,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四条如果捐赠协议中对捐赠资金有约定资金运作条件,则该捐赠资金在资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开展对外投资,维护和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坚持依规开展资金运作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坚持完善资金运作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资金运作合法规范,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资金运作范围包含:

(-)基金会的银行存款;

(二)基金会购买的国债产品;

(三)基金会购买的理财产品;

(四)基金会购买的信托产品;

(五)基金会在企业的投资项目;

(六)基金会的其他合法投资收益。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和监管权,具有确定资金运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批准年度资金运作的计划等权力。

第八条理事会应将确定的资金运作管理基本原则和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向安徽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并得到同意。

第九条基金会应建立资金运作管理机构,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投资顾问组、投资执行组、投资监督组。资金运作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投资顾问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咨询机构,由理事会聘请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的校友和社会爱心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等建议,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方案;提出投资项目执行、管理、监督方案;提供投资法律、政策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二)投资执行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秘书处、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方案,制定投资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实时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根据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系统性风险和紧急情况。

(三)投资监督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由理事会监事和学校的审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会应建立投资法律顾问制度。投资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会的投资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做出分析评估,提出具有建设性意见的书面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基金会资金运作的基本程序是:

(-)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邀请投资顾问组成员,研究市场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向理事会报告。

(二)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讨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并征得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

(三)投资执行组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落实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协议文本,报请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审定。

(四)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请投资法律顾问对投资项目协议文本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分析,并出具书面分析评估报告。

(五)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召开投资项目协议审定会,邀请有关理事、投资顾问组专家、法律顾问等集体研究,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协议。

(六)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协议,由理事长签署,并由投资执行组实施。

(七)投资执行组应指定投资项目主管,负责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并定期向投资执行组负责人报告情况。

(八)投资执行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投资顾问组和投资监督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对合作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对于不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条款办事或不能如期归还投资资金及收益的合作机构,基金会应将其列定为不可继续投资的合作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建立投资年报制度。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投资执行组负责编制投资年报,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投资档案制度。凡涉及基金会资金运作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投资项目协议、投资执行情况和投资收益等资料,都必须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法津法规,基金会要主动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稽核、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审核人: 2019-07-2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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