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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苏军 编辑:苏军 [发表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和损失,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为行政办公、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基金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5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指各种运输工具;

(四)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保存的典藏;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上述各项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要遵守以下管理体制规定:

(一)办公室依据《固定资产目录》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编制、购置和调拨处置;

(二)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

(四)使用部门和个人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基金会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学校供给、自行购置、内部调剂、受赠、租赁等。凡能通过学校供给、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自行购置。

第六条基金会固定资产预算管理要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三)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预算核对后,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总预算,经财务管理部和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需要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项目并由理事长审批;

(四)各部门须严格执行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和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条基金会固定资产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即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送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招标:

(一)物资类:批量总价(含单价)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对于第八条规定的三类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须经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询价采购方式处理:

(一)物资类: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确定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询价程序进行询价采购;

(二)工程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须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并签字同意,由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确定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询价程序进行询价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确定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询价程序进行询价采购;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确定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询价程序进行询价采购。

第十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基金会提出初审意见,经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由基金会自行采购固定资产项目的管理程序参照《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领用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部门和个人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并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并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三)使用部门和个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由办公室报财务管理部;

(四)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如果未办理领用和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受赠:

(一)受赠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发票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内容进行验收;

(二)受赠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凭合同协议、《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填写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及发票等办理入库;

(三)对入库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编制资产号码并贴于固定资产上,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各一份)和《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管理部根据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账》。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不用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三)盘亏及非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十六条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一般包括调剂、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十七条基金会固定资产内部调剂: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并报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出部门确认后,办公室办理调账手续并通知财务管理部。

第十八条基金会固定资产转让:因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同意,办公室办理调出手续。转让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基金会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呈报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长批准,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盘查和清点: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查和清点制度,每半年对账1次,每一年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和个人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卡片和账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固定资产退还: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退库单》并报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维修: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报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同意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属于低值易耗品,参照本办法实行分类登记和管理。低值易耗品在购置、领用时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单》和《低值易耗品领用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 2019-07-2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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