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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宝文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苏军 编辑:苏军 [发表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宝文基金”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8日基金会办公会讨论修订)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宝文基金”由宝文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捐资设立。首次接受的人民币壹仟万元为不动本基金;第二次接受的人民币贰仟万元(分两个10年计划执行,每年100万元,详见2018年5月16日双方签署“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书”)为动本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宝文基金”不动本的壹仟万元人民币,双方协商通过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第二次接受的贰仟万元动本基金的使用包括:1)50万元用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2)40万元可根据捐赠方意愿面向学校和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3)10万元用于宝文基金项目管理。

第二条 宝文基金不动本的1000万元,主要用增值的部分在校内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资助图书出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微资助平台等;第二次接受捐赠2000万元动本基金,每年到账的100万元,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执行。

第三条 为了管好用好“宝文基金”,成立“宝文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捐赠方、基金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捐赠方相关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的总体要求是:拟由受助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登记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资金数额、受助范围及有关条件和具体要求等),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考察、论证后,报管委会讨论确定,提请基金会批准实施。

“宝文基金”各类资助项目的实施,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对项目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检查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

“宝文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方应向管委会提交《“宝文基金”资助项目报告书》,其中:对于奖(助)学金类资助项目,须附《“宝文基金”奖(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对于图书出版项目,需附图书出版合同及正式出版图书样本;对于科(教)研类等资助项目,须附项目成果材料。

“宝文基金”资助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

“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信息发布事宜,由基金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宝文基金”各类资助项目的立项情况、资助对象的评选结果、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的评估结果等。

“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活动仪式(捐赠仪式、颁发仪式等),由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有关单位或其他受助方共同组织。

第十条 宝文基金开展的奖助和公益慈善活动等项目材料,认真汇编成册,有关信息在基金会网页公开,重要的项目活动成果等,及时在国家级公益慈善平台“慈善中国”发布。

第十 “宝文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各种互动活动(如召开联谊会、座谈会等),加强受助人和捐赠方的联系与沟通,做好项目宣传,扩大项目影响,提高基金会公信力。

第十 “宝文基金”资助项目,应建立完整的资助项目档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受助单位配合基金会秘书处做好各类文件、表格、材料的归档工作。

审核人: 2019-07-2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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