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宝文基金”管理办法
(经2012年12月10日基金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宝文基金”由宝文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捐资设立。为规范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宝文基金”数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宝文置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一次性汇入基金会账户),为不动本基金。
第二条依据双方协议,基金会委托捐赠方对“宝文基金”按每年不低于本金8.5%的比例进行保值增值,并用增值的部分(税后)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改善办学条件,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为保证各项资助活动的开展,发挥“宝文基金”的最大效益,成立“宝文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捐赠方、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捐赠方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设立,须依据基金会章程,遵照捐赠方的意愿确定。
第五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的总体要求是:拟由受助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登记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资金数额、受助范围及有关条件和具体要求等),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考察、论证后,报管委会讨论确定,提请基金会批准实施。
第六条“宝文基金”各类资助项目的实施,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对项目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检查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单位或个人应向管委会提交《“宝文基金”资助项目报告书》,其中:对于奖(助)学金类资助项目,须附《“宝文基金”奖(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科(教)研类资助项目,须附项目成果材料。
第八条“宝文基金”增值的收益中,日常行政办公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列支。
第九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信息发布事宜,由基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是:“宝文基金”各类资助项目的立项情况、资助对象的评选结果、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的评估结果等。
第十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活动仪式(捐赠仪式、颁发仪式等),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和学校相关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一条“宝文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各种互动活动(如召开联谊会、座谈会等),加强受助人和捐赠方的联系和沟通,做好项目宣传,扩大项目影响,提高基金会公信力。
第十二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建档工作,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文件、表格、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资助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宝文基金”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应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