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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苏军  [发表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由基金会管理部发文启用。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指派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须按照规定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离。

第九条 本基金会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条 使用印章坚持用印审批手续。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需盖基金会印章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批。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会办公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印证。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审核人:苏军  2013-05-1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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