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保证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范围
档案管理范围是指基金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要求基金会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1、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办公会、表彰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基金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3、基金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基金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基金会年检、考核、评先材料;
6、基金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基金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基金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基金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及志愿者名册;
11、基金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12、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重要活动,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按照归档的要求,应及时将各类资料集中整理后移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长或由其授权副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便于决策者参考利用。
第五条 归档及借阅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
2、办好交接手续,填写移交单;
3、借阅档案要办理手续,及时归还。
第六条 建立基金会专家顾问库、志愿者库等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页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的指导,并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