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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苏军  [发表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保证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范围

档案管理范围是指基金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要求基金会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1、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办公会、表彰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基金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3、基金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基金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基金会年检、考核、评先材料;

6、基金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基金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基金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基金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及志愿者名册;

11、基金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12、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重要活动,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按照归档的要求,应及时将各类资料集中整理后移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长或由其授权副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便于决策者参考利用。

第五条 归档及借阅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

2、办好交接手续,填写移交单;

3、借阅档案要办理手续,及时归还。

第六条 建立基金会专家顾问库、志愿者库等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页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的指导,并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审核人:苏军  2013-05-1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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