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动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其运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九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慈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管理费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募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宣传资料费、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二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一)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章程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二)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四)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五)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公益项目立项后,支出由执行方负责人审批。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列支;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1万元内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1万元(含)至5万元内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费用报销要求,规范报销流程。
(一)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票据一律为基金会全称(机票、火车票等须实名票据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齐全的正规发票,单位名称有误或发票专用章模糊不清视为无效票据。
(二)原始票据不允许涂改。发票内容填写不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审批手续不全的,及其他要素不全而影响票据真实性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人整理粘贴发票及相关附件,填写报销封面,由财务人员审核,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支付。
(四)公务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应拖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一)现金及存款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现金、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各项收支统一纳入规定的账户核算。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等。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指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与捐赠人协商后,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资金的投资领域,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纳入本会5A基金,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基金会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