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2年12月4日基金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陶绍新助学基金”由马鞍山精诚置业有限公司捐资设立。为规范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数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由马鞍山精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一次性汇入基金会账户),为不动本基金。
第二条 依据双方协议,基金会委托捐赠方对“陶绍新助学基金”按每年本金8.5%的比例进行保值增值,并用增值的税后部分开展公益活动,专项资助安徽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为保证资助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陶绍新助学基金”扶贫济困、雪中送炭、励志助学的效益,成立“陶绍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捐赠方代表、基金会秘书处和受助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捐赠方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的总体要求是:拟由受助单位(体育学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书》,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考察、论证后,经管委会讨论确定,报基金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由学校体育学院制定《陶绍新助学金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管委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单位(体育学院)应向管委会提交《“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报告书》,并附《“陶绍新助学金”受助学生登记表》,《“陶绍新助学金”发放明细表》。
第七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增值的收益中,日常行政办公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列支。
第八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信息发布事宜,由基金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是:“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情况、资助对象的评选结果、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的评估结果等。
第九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活动仪式(捐赠仪式、颁发仪式等),由基金会项目资助部和项目申报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各种互动活动(如召开联谊会、座谈会等),加强受助人和捐赠方的联系和沟通,做好项目宣传,扩大项目影响,提高基金会公信力。
第十一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建档工作,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文件、表格、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资助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陶绍新助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应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