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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者: 编辑:苏军 [发表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并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股权、知识产权等)或自愿无偿提供服务,用于支持安徽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及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捐赠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捐赠行为应基于捐赠人自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

(三)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财产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四)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公开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赠的接受

第四条 捐赠方式:

(一)货币捐赠: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现金捐赠等;

(二)实物捐赠:设备、图书、文物等有形资产(需提供合法权属证明);

(三)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捐赠:需经专业机构评估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四)其他合法形式:如设立专项基金、冠名项目等。

第五条 捐赠流程:

(一)意向沟通: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基金会对接需求并明确捐赠用途;

(二)协议签订: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三)财产交付:捐赠人按约定方式交付捐赠财产,基金会出具合法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做好相关记录;

(四)建档公示:基金会对捐赠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管理档案,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捐赠人要求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捐赠确认: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以适当方式通过官网、年报等渠道鸣谢(需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的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所有捐赠财产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管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评估入账,无法评估的需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专项管理:限定性捐赠需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非限定性捐赠由基金会统筹用于符合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四章 捐赠的使用

第九条 捐赠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安徽师范大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

(二)奖励优秀师生、资助困难学生;

(三)支持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传承项目;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公益用途。

第十条 使用审批:捐赠财产的使用需履行基金会内部审批程序,重大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因不可抗力需变更捐赠用途的,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监督与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查询;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捐赠财产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基金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交付;对于拒不交付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审核人: 2026-05-2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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