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6号
本会各专项基金管委会,合肥、深圳办事处: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本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各部门
附件: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照《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资金、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长期可持续性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并依照协议约定,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资金,并以该资金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条 安徽师范大学校内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作为发起方依程序在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此类专项基金称为校内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后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力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资产的处理。
(二)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校内专项基金由校内发起单位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审批表》,经基金会秘书处报办公会议通过后设立,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当严格规范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发起方共同商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民族宗教习惯。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允许。
第三十八条 窗体顶端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由主任、成员、秘书组成,一般3-5人。主任一般由设立方负责人或由其指派1人担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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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联络和筹措基金事项;
(二)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慈善项目和资助金额;
(四)实施慈善项目;
(五)审核基金年度收支情况并在相关范围内公布;
(六)讨论决定资助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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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会议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慈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材料整理、归档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管委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公益慈善项目,积极开展筹资活动。
(一)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及支持社会实践和文体、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实习训练、重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教师发展类:包括奖教金、助教金及支持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职工(含退休职工)重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募集资金发展方向,支持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公益慈善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专业兴院等院系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公益慈善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包括已建和在建或拟建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楼宇等建筑物(含会议厅、教室、局部楼层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公益慈善项目。
(六)其他公益类:旨在提高学校为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服务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实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事业进步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分项目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款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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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比例: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在该专项基金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总额的10%以内列支专项基金管理费。具体比例以专项基金协议约定为准。
(二)校内专项基金以学生奖助学金形式的资助支出,一般不列支管理费,其他形式的慈善活动原则上按其年度支出的10%列支管理费。特殊情况可单独约定。
第二十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专项基金基于慈善宗旨,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资金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资助给受益人的资金;
(二)为开展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基金会为保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基金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每半年向捐赠方报告所管专项基金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并同时报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底将公益慈善项目执行材料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及时公开专项基金的相关信息,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同时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对该专项基金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慈善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股权、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等设立的专项基金,另行协议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 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