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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资助校交响乐团建设费用的决定

发布者:苏军  [发表时间]:2013-12-24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2013〕11号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经基金会研究决定:专项资助校交响乐团建设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该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2013年12月31日前拨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第二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拨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此项建设经费委托校财务处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校交响乐团建设中购置乐器及相关设备。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送: 校财务处、音乐学院

审核人:苏军  2013-12-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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