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3号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研究决定,我会于2013年立项资助校交响乐团专项建设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已于2013年12月18日首次拨付伍拾万元整(¥500,000),2014年12月30日第二次拨付叁拾万元整(¥300,000),现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第三次拨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该项目共计拨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该项目资金按我会意见,请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会同音乐学院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校交响乐团建设中购置乐器及相关设备。项目完成后,请将项目总结报告及时送我会存档。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抄送: 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