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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